北京市教委——競賽不得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依據,不得收費,不得開展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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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主辦方、承辦方要做到“零收費”,不得向學生、學校收取成本費、工本費、活動費、報名費、食宿費和其他各種名目的費用;競賽以及競賽產生的結果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的依據……
《關于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市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試行)》正在北京市教委官網征求意見,截止日期至本月17日。此舉是為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業(yè)負擔,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辦法》全文戳圖↓
北京市教委提出,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市性競賽活動將實行清單管理制度,清單每年動態(tài)調整一次,在市教委門戶網站公布并印發(fā)各區(qū)教育行政部門。
每年11月開始申報次年競賽活動
全市性競賽活動必須遵循教育教學規(guī)律和青少年成長規(guī)律,體現(xiàn)發(fā)展素質教育要求,促進中小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fā)展;原則上不舉辦面向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科競賽活動。
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市性競賽活動必須經過申報認定,文件詳細列出了申報條件和認定流程。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市性競賽活動的組織主體(主辦方)應為在中央編辦、民政部或北京市編辦、市民政局登記注冊的正式機構,必須具有法人資格。
每年11月,市教委將發(fā)布申報通知,委托專業(yè)機構集中受理有關部門、單位、社會組織關于次年度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市性競賽活動的申請,申請單位如實提交相關材料。
每年12月,受托專業(yè)機構集中對申請舉辦的競賽活動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嚴謹性進行充分論證,或開展實地調查,提出初核意見并報市教委。
次年1月,北京市教委將在官網公布同意舉辦的競賽活動名單,公開活動名稱、主辦方、時間、內容、范圍、組織方式、監(jiān)督方式等信息。同意舉辦的競賽活動,有效期限原則上為1年,期間一般舉辦1次;期滿后,若要繼續(xù)舉辦的,需重新申報認定。
競賽“零收費” 不得開展培訓
北京市教委對組織競賽的前期、中期、后期各個階段提出了多條“禁止令”。
例如,競賽應堅持公益性,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主辦方、承辦方不得向學生、學校收取成本費、工本費、活動費、報名費、食宿費和其他各種名目的費用,做到“零收費”;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嫁競賽活動成本。
組織競賽要堅持自愿原則,組織方不得強迫、誘導任何學校、學生或家長參加競賽活動;舉辦競賽過程中,不得面向參賽者開展培訓,不得推銷或變相推銷資料、書籍、商品等。同時,競賽還應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學生平等開放,不得設置任何歧視性條件。
各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各中小學校、各類教育機構也有需要遵守的“戒律”。市教委認定的競賽活動,如果沒有明確設立分賽區(qū)的,各區(qū)不得擅自舉辦分賽區(qū)競賽活動。各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各中小學校、各類教育機構不得參與未經認定的面向學生的全市性競賽活動各項組織工作;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未經認定的競賽活動,不得向家長、學生宣傳、推薦未經認定的競賽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有關競賽的培訓,不得為未經認定的競賽活動提供場地、經費等條件,教師不得參與未經認定競賽活動有關命題、指導、組織工作等。一經發(fā)現(xiàn),將予以嚴肅處理。
競賽結果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依據
值得注意的是,競賽以及競賽產生的結果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的依據。
北京市教委在文件中明確,在競賽產生的文件、證書、獎章顯著位置標注活動已經市教委認定的文件名稱、文號以及“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依據”等字樣。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區(qū)域內面向中小學生的競賽活動管理,禁止將各種競賽成績、獎勵、證書作為基礎教育階段招生入學加分依據,各類活動獲獎結果只能視為榮譽。
競賽活動清單每年動態(tài)調整一次
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市性競賽活動實行清單管理制度,清單每年動態(tài)調整一次,將在市教委門戶網站公布并正式印發(fā)各區(qū)教育行政部門。
市教委將設立專門的舉報電話,并通過調研、巡查等方式,密切與舉辦方、各區(qū)教育行政部門、中小學校以及家長、學生的聯(lián)系,廣泛接受社會投訴舉報。舉辦方在組織實施競賽活動中出現(xiàn)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違反作出的有關承諾等情況的,市教委將通知舉辦方及時進行整改并上報整改情況。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教委將要求立即撤銷競賽活動,并及時通過官方渠道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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